一等功待遇:
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:
1.第十三条,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: (一)奖励;(2)三等功;(3)二等功;(4)一等功;(5)荣誉称号。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为最低奖励,授予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。

2.第十四条。获得三、二、一等功奖励的个人,分别授予三、二、一等功奖章。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,经所在部队批准,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;经中央军委批准,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。对荣获三等奖、二等奖、一等奖的单位颁发奖状;向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励旗。
3.第十五,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,可以提前晋级;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,可以提前提高军衔的工资等级;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,可以提前晋级或者职务(专业技术)升级;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,可晋升其他等级或提高职务(专业技术)工资等级。
获得一等功奖励的军官,可以晋级或者提高职务、工资等级,获得一等功奖励的文职干部,可以晋级或者提高职务、工资等级。
二等功待遇:
一是义务兵家属额外优待金。也就是说,在按统一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的基础上,再给其荣立二等功,然后再按一定比例或额度额外发放优待金。
二、退休后进行安置。《兵役法》第56条规定:
1.农村义务兵退出现役后,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。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,按照本条第(二)项规定安排工作。
2.《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,退出现役的士官,在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,转业安置。
三等功待遇:
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,奖励审批机关按以下标准向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奖金。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个人去世后,按有关规定比例发给一次性抚恤金。多次获奖的不累计计算,按最高等级奖的追加比例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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